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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無不以赴。安危在是非,不在強弱,存亡在虛實,不在眾寡,史蹟昭然 ,亦爲舉國堅定一致之信念,今暴政日漸支離,敵後迭紛響應,海外支助 熱烈,正敵消我長之際,被告竟以這種場面之反攻那裡有辦法相煽惑,其 辯稱無違背反共抗俄國策之意思,顯不可信。 綜被告競選地方議員,其言論,不以建設地方之政見爲内容,專以偏頗謾 罵爲主旨,惡意一貫灼然,辯稱原告斷章取義,顯難成立,審國家丁世局 動盪之秋,朝野正奮發圖強之時,同舟一命,一德一心,猶恐不及,而被 告竟以罕見乖異之詞,虛構事寶,詆毀政府,攻訐合法團體,違背憲法, 損害國家利益,違背反共抗俄國策,目不足代表人民,行使議員權利,是 原告之訴,應予准許。 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終結時到場,雖其狀稱,值縣議會開會 期間,聲請改期。姑無論有確定縣議員資格者,始有參與會議之正當權利 ,卽據最高法院廿八年上字第一五七四號判例,縱因疾病,亦非不可委任 代理人到場,開會,尤非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顯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爲判決,附 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