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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爲有理由,爰依台灣省各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規程第 八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五月十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推事 黃憲華 推事 邱松根 推事 李嘯風 右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嗣琨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五月十一日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爲有理由,爰依台灣省各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規程第 八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五月十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推事 黃憲華 推事 邱松根 推事 李嘯風 右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嗣琨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