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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院内部工作。
第四十五条 苏联最高苏维埃兩院联席会議联盟苏维埃主席和民族苏維埃主席輪流主持。
第四十六条 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議每年举行兩次,由苏联最高苏維埃主席团召集。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自己認为必要时或者根据某一个加盟共和国的要求,可以召集苏联最高苏维埃临时会議。
第四十七条 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發生意見分歧的时候,問題交由兩院同数代表組成的协商委員会解决。如果协商委員会不能通过一致决議或者通过的決議不能使某一院滿意,問題提交兩院重新审議。如果兩院仍然不能达到一致决議,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即解散苏联最高苏维埃,并且宣佈举行新选举。
第四十八条 苏联最高苏维埃在兩院联席会議上选出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組成人員是:苏联最高苏維埃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十六人,主席团秘書,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委員十五人。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对苏联最高苏维埃报告自己的全部工作。
第四十九条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議;
(二)頒佈法令;
(三)解釋苏联現行法律;
(四)根据苏联宪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散苏联最高苏维埃,并且宣佈举行新选举;
(五)由自己倡議或者根据某一个加盟共和国的要求,举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