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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pdf/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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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投票(全民公决);
  (六)撤銷苏联部長會議和各加盟共和国部長会議的同法律發生抵触的決議和命令;
  (七)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会期間,根据苏联部長會議主席的提名,任免苏联的个别部長;但随后必須提請苏联最高苏维埃批准;
  (八)制定苏联的勳章和獎章,規定苏联的荣誉称号;
  (九)頒發苏联的勳章和獎章,授予苏联的荣誉称号;
  (十)行使特赦权;
  (十一)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和其他專門級;
  (十二)任免苏联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揮人員;
  (十三)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閉会期間,如果遇到苏联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国际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宣佈战争狀态;
  (十四)宣佈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員;
  (十五)批准和廢除苏联締結的国际条約;
  (十六)任免苏联駐外全权代表;
  (十七)接受外国駐苏联外交代表呈遞的書和卸任狀;
  (十八)为了保障苏联国防或者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宣佈苏联个别地方或全境的戒严。
  第五十条 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各选出資格审查委員会,以审查本院代表的資格。
  兩院根据本院資格审查委員会的报告,确認代表資格或者宣佈个别代表当选無效。
  第五十一条 苏联最高苏维埃認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組織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