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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pdf/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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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問題的調查委員会或者檢查委員会。
  一切机关和公职人員都有义务执行这些委員会的要求,并且向它們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非經苏联最高苏维埃同意,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閉会期間非經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同意,不受审判或者逮捕。
  第五十三条 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任期屆滿或者經先期解散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繼續行使职权到下屆苏联最高苏维埃选出新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为止。
  第五十四条 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任期屆滿或者先期解散的时候,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必須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任期屆滿或者解散后的两个月以内宣佈举行新选举。
  第五十五条 新选出的苏联最高苏维埃的第一次会議,在选举完成后的三个月以内由上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召集。
  第五十六条 苏联最高苏维埃在兩院联席会議上組織苏联政府,即苏联部長会議。

第四章 加盟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十七条 加盟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維埃。
  第五十八条 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由加盟共和国的公民选举,每届任期四年。
  代表名額由加盟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五十九条 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是加盟共和国唯一的立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