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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pdf/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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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为了适合劳动人民的利益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法律保障苏联公民享有下列各种自由:
(一)言論自由,
(二)出版自由,
(三)集会自由,
(四)遊行和示威自由。
公民的这些权利的保證是:印刷厂、紙張、公共場所、街道、邮电和其它一切为实现这些权利所必要的物質条件,都供劳动者和劳动者的組織和团体享用。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为了适合劳动者的利益和發揮人民群众在組織上的主动性和政治上的积極性,保証苏联公民都有权利結成各种社会团体,即工会,合作社,青年組織,体育和国防的組織,文化、技术和科学的团体;而工人阶级、劳动农民和劳动知識分子中最积最觉悟的公民,則自願結成苏联共产党,即劳动者为建成共产主义社会而奋斗的先鋒队,劳动者所有一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导核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苏联公民有人身不受侵犯的保障。任何公民,非經法院决定或者檢察長批准,不受逮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 苏联对于因为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进行科学工作、进行民族解放斗争而受到迫害的外国公民, 給以居留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条 苏联每一个公民都必須遵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遵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誠恳地履行社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