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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社会主义公共生活規則。
第一百三十一条 苏联每一个公民都必須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看做是苏维埃制度神聖不可侵犯的基础、祖国富强的源泉、全体劳动者富裕文明生活的源泉,而加以保护和巩固。
侵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人就是人民的公敌。
第一百三十二条 普遍兵役义务是国家的法律。
在苏联武装部队中服兵役是苏联公民的光荣任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衛祖国是苏联每一个公民的神聖职责。凡違背誓詞,投奔敌方,損害国家武裝力量,作外国間諜,都是背叛祖国、罪大惡極的行为,应受法律最严厉的制裁。
第十一章 选举制度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一切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即苏联最高苏埃,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边区和省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自治省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州、区、市、村(又称为斯坦尼茨、捷列夫尼、胡圖尔、基什拉克、阿烏尔)劳动者代表苏维埃的代表,都由选民按照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制,采用秘密投票方法选举。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代表的选举是普遍的,苏联所有年滿十八岁的公民,不分种族、民族、性别、信仰、教育程度,不問居住期限、社会出身、财产状况、过去活动如何,都有参加代表的选举的权利;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被法院判决夺选举权的人除外。
每一个年滿二十三岁的苏联公民,不分种族、民族、性别、信仰、教育程度,不問居住期限、社会出身、财产状况、过去活动如何,都可以被选为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