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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占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土地和建筑物,要立即撤出。对保护文物有功和捐献重要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于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加强文物商业市场的管理。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1974〕132号文件和省革委〔1975〕95号文件精神。实行归口经营,统一收购。全省文物收购工作统由文化部门文物商店及其所设置或委托的收购站负责,供外贸部门出口的文物商品,一律由省文物总店统一安排供应。文物商店要坚持政治挂帅,认真执行党的文物政策法令。文物出口一定要坚持少出高汇、细水长流的方针,严格执行出口鉴定标准,坚决打击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
各地对国务院〔1977〕13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贯彻情况,要求在一九七八年一月底以前书面报省革委文化局。
附件:山东省第一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山东省革命委员会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发:各地、市、县革委,五大企业,省直各部门,存档。
抄: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济南军区,山东省军区。
(共印一千五百二十份)
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