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A RES 2625(XXV) C.pdf/1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f)每一國均有責任充分並一秉誠意履行其國際義務,並與其他國家和平相處。

各國應一秉誠意履行其依憲章所負義務之原則

每一國均有責任一秉誠意履行其依聯合國憲章所負之義務。

每一國均有責任一秉誠意履行其依公認之國際法原則與規則所負之義務。

每一國均有責任一秉誠意履行其在依公認國際法原則與規則系屬有效之國際協定下所負之義務。

遇依國際協定產生之義務與聯合國憲章所規定聯合國會員國義務發生抵觸時,憲章規定之義務應居優先。

總結部分

二、茲宣佈:

以上各原則在解釋與實施上互相關聯,每一原則應參酌其他各原則解釋,

本宣言不得解釋爲對憲章之規定,或憲章所規定會員國之權利與責任,或憲章所規定各民族之權利,並計及本宣言內對此等權利之闡釋,有任何妨礙,

三、並宣佈:

本宣言所載之各項憲章原則構成國際法之基本原則,因之籲請所有國家在其國際行爲上遵循此等原則,並以嚴格遵守此等原則爲發展其彼此關係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