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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國均有義務避免對上文闡釋本原則時所指之民族採取剝奪其自決、自由及獨立權利之任何強制行動。此等民族在採取行動反對並抵抗此種強制行動以求行使其自決權時,有權依照憲章宗旨及原則請求並接受援助。

殖民地領土或其他非自治領土,依憲章規定,享有與其管理國之領土分別及不同之地位;在該殖民地或非自治領土人民依照憲章尤其是憲章宗旨與原則行使自治權之前,此種憲章規定之分別及不同地位應繼續存在。

以上各項不得解釋爲授權或鼓勵採取任何行動,局部或全部破壞或損害在行爲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及自決權原則並因之具有代表領土內不分種族、信仰或膚色之全體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獨立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統一。

每一國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壞另一國國內統一及領土完整之任何行動。 各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各國一律享有主權平等。各國不問經濟、社會、政治或其他性質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權利與責任,併爲國際社會之平等會員國。

主權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

(a)各國法律地位平等;

(b)每一國均享有充分主權之固有權利;

(c)每一國均有義務尊重其他國家之人格;

(d)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不得侵犯;

(e)每一國均有權利自由選擇並發展其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