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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更爲有效。

以上各項不得解釋爲對憲章內關於合法使用武力情形所設規定之範圍有何擴大或縮小。

各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
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之原則

每一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與其他國家之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各國因此應以談判、調查、調停、和解、公斷、司法解決、區域機關或辦法之利用或其所選擇之他種和平方法尋求國際爭端之早日及公平之解決。於尋求此項解決時,各當事方應商定與爭端情況及性質適合之和平方法。

爭端各當事方遇未能以上開任一和平方法達成解決之情形時,有義務繼續以其所商定之他種和平方法尋求爭端之解決。

國際爭端各當事國及其他國家應避免從事足使情勢惡化致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之任何行動,並應依照聯合國之宗旨與原則而行動。

國際爭端應根據國家主權平等之基礎並依照自由選擇方法之原則解決之。各國對其本國爲當事一方之現有或未來爭端所自由議定之解決程序,其採用或接受不得視爲與主權平等不合。

以上各項絕不妨礙或減損可適用之憲章規定,尤其有關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之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