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A RES 2625(XXV) C.pdf/8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依照憲章不干涉任何國家
國內管轄事件之義務之原則

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均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干涉任何其他國家之內政或外交事務。因此,武裝干涉及對國家人格或其政治、經濟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預或試圖威脅,均系違反國際法。

任何國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勵使用經濟、政治或任何他種措施強迫另一國家,以取得該國主權權利行使上之屈從,並自該國獲取任何種類之利益。又,任何國家均不得組織、協助、煽動、資助、鼓動或容許目的在於以暴力推翻另一國政權之顛覆、恐怖或武裝活動,或干預另一國之內爭。

使用武力剝奪各民族之民族特性構成侵犯其不可移讓之權利及不干涉原則之行爲。

每一國均有選擇其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讓之權利,不受他國任何形式之干涉。

以上各項不得解釋爲對憲章內關於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之有關規定有所影響。

各國依照憲章彼此合作之義務

各國不問在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上有何差異均有義務在國際關係之各方面彼此合作,以期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並增進國際經濟安定與進步、各國之一般福利、及不受此種差異所生歧視之國際合作。

爲此目的:

(a)各國應與其他國家合作以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

(b)各國應合作促進對於一切人民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