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on Air Transport with Disabled People.pdf/1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第四十六条 不要求承运人向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下列特别协助:

(一)协助实际进食;

(二)在卫生间内进行协助,或在旅客座位上就排泄功能方面予以协助;

(三)提供医疗服务。

第七章 服务犬

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允许服务犬在航班上陪同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应负责服务犬在客舱内的排泄,并不会影响机上的卫生问题。

第四十八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应向相关部门提供服务犬的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

第四十九条 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登机前为其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

承运人在征得服务犬机上活动范围内相关旅客同意的情况下,可不要求残疾人为服务犬戴上口套。

第五十条 除阻塞紧急撤离的过道或区域外,服务犬应在残疾人的座位处陪伴。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的座位处不能容纳服务犬的,承运人应向残疾人提供一个座位,该座位处可容纳其服务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