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on Air Transport with Disabled People.pdf/1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客舱门交给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第四十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出在行李提取区取回其助残设备的,承运人应满足其要求。

第四十一条 助残设备的运输优先于其他货物和行李,并确保与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同机到达。

第四十二条 承运人不得要求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签署免责文件,放弃其对助残设备损坏或丢失进行索赔的权利,收运时已损坏的除外。

第六章 空中服务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以视频方式向旅客播放安全须知时,应加注字幕或在画面一角使用手语向听力残疾人进行介绍。

承运人在客舱内播放的语音信息应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听力残疾人。

第四十四条 承运人单独向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介绍安全须知时,应尽可能谨慎和不引人注目。 

第四十五条 承运人应在客舱内提供由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要求的,或承运人提供时其接受的下列服务:

(一)协助移动到座位或从座位离开;

(二)协助做就餐准备,例如打开包装、识别食品及食品摆放位置;

(三)协助使用机上轮椅往返卫生间;

(四)协助有部分行走能力的残疾人往返卫生间;

(五)协助放置和取回随身携带物品,包括在客舱存放的助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