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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on Air Transport with Disabled People.pd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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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询问相关需求,并予以协助。

第三十三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为第九条所述的残疾人到港提供行李提取、引导等必要的协助和服务。

第五章 助残设备存放

第三十四条 承运人不得将附件一规定的、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带进客舱的助残设备作为随身携带物品进行限制。

客舱内有存放设施和空间的,按照先到先存放的原则办理,助残设备的存放应当符合民航局关于安保、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

客舱内没有存放设施或空间的,应将助残设备免费托运。

第三十五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可免费托运1件附件一规定外的助残设备。

第三十六条 电动轮椅应托运,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托运电动轮椅,应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交运,并符合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承运人对托运的助残设备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为防止丢失和损坏,承运人应将助残设备及其拆卸下的部件进行适当包装。

第三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在靠近客舱门的地方接受托运和交回助残设备,以便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能尽可能使用自己的助残设备。

第三十九条 托运的助残设备应从货舱中最先取出,并尽快送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