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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on Air Transport with Disabled People.pd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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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空间。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请求私下安全检查的,安检人员应及时安排。

第二十九条 通常情况下,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安排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及其陪伴人员优先登机及错峰离机。

本规定第九条所述的残疾人在飞机前排就坐的,承运人应安排其优先离机。

因某种原因需减载部分旅客的,承运人应优先保证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及其陪伴人员的运输。

第三十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尽可能安排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使用廊桥登离机,并提供相应协助;在不能提供廊桥的情况下,应提供登离机协助。

登离机协助包括按需要向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服务人员、普通轮椅、机上专用窄型轮椅、客机梯、升降设备等。

第三十一条 当不能使用廊桥或升降装置时,应以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同意的可行方式提供登离机协助。

第三十二条 航班不正常时,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除按相关规定做好服务工作外,还应对残疾人在以下方面予以特殊协助:

(一)及时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包括退票、签转、后续航班的安排等;

(二)指定休息区域,安排住宿时应考虑无障碍设施设备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