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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on Air Transport with Disabled People.pd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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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人在任何座位就座,或要求其在某一特定座位就座。

第二十四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出以下座位需求的,承运人应尽力做出安排:

(一)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使用机上轮椅进入客舱后,无法进入带固定扶手的过道座位的,承运人应为其提供一个带活动扶手的过道座位或方便出入的座位;

(二) 除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为陪伴人员安排紧靠残疾人的座位;

(三) 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与其服务犬同机旅行时,承运人应提供相应舱位的第一排座位或其他适合的座位;

(四) 对于腿部活动受限制的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承运人应为其提供相应舱位的第一排座位或腿部活动空间大的过道座位。

第二十五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及其服务犬应与其他旅客一样接受安全检查。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通知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在办理安检前清空随身携带的排泄袋。

第二十六条 对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的助残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安检人员判断该助残设备可能藏有武器或其他违禁物品的,可进行特殊程序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机场应设置残疾人安全检查无障碍通道。

第二十八条 机场应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设立独立、私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