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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登机口的指定以及托运和提取行李等信息。

第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不得限制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在航站楼内活动,或要求其留在某一特定区域。

第十九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登机、离机所需要的移动辅助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航站楼内、登机口至远机位的无障碍电动车、摆渡车以及在机场及登机、离机时使用的轮椅、机上专用窄型轮椅。

第二十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托运其轮椅的,可使用机场的轮椅。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愿意在机场使用自己轮椅的,可使用其轮椅至客舱门。

第二十一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在地面轮椅、登机轮椅或其他设备上不能独立移动的,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按各自责任不得使其无人照看超过30分钟。

第二十二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第十二条或本章规定的登机、离机协助的,应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未能按第十二条要求提前通知或未按本条要求提前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的,承运人应在不延误航班的情况下尽力提供上述服务或协助。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不得禁止具备乘机条件的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