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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不是在运营承运人定座的,应以可行方式尽快将信息传递到运营承运人;

(三)联程运输时,交运承运人应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到接运承运人,并由接运承运人通知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 在航班起飞后,承运人应将航班上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人数、残疾情况、助残设备的位置以及需要的特殊协助或服务的信息尽快通知经停地、目的地机场。

第五十九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制定培训大纲,保证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员工接受与其职责相符的下列培训和服务指导:

(一)残疾人航空运输方面的法规、政策培训;

(二)为残疾人服务的意识、心理及技巧等培训;

(三)对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及其行李物品、服务犬进行安全检查方面的培训;

(四)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服务及协助的工作程序培训;

(五)使用及操作无障碍设施设备的培训。

第六十条 为保证知识更新和员工服务熟练程度,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在前一次培训后的36个月内进行复训。

培训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并随时接受民航主管部门的检查。

培训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