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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on Air Transport with Disabled People.pdf/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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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训人员姓名;

(二) 最近一次完成培训的日期;

(三) 培训内容;

(四) 表明已通过培训考核的证据。

第六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使用本办法附件二中的表格,按年度向民航主管部门报送运输的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数量及情况。

第六十二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每年对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能力进行自我评估,确保持续符合民航主管部门关于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的各项要求。

第十章 投诉处理

第六十三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投诉,也可向民航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十四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残疾人投诉受理工作,对外公布投诉受理方式,并报民航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尽快处理残疾人投诉,并接受民航主管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