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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on Air Transport with Disabled People.pd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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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及协助要求。

本规定第九条所述的残疾人应当在定座时将残疾情况、所需服务及协助要求等信息告知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

残疾人从销售代理人处定座的,销售代理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承运人。

承运人应尽快答复定座的残疾人,是否能够满足其乘机需求。

第十二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下列设备设施或服务时,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

(一)供航空器上使用的医用氧气;

(二)托运电动轮椅;

(三)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

(四)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

(五)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出需求后,承运人应通过其订座系统或其他手段,确保该需求被记录,并及时传递到相关人员。

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答复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是否能够提供本条(一)至(四)项所需求的服务。

第十三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已按第十二条提出需求,但由于航班取消或不能提供残疾人所要求的设备而被迫转到其他承运人的航班时,由该承运人提供残疾人向原承运人所要求的服务,原承运人应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