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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政治體制
第一節行政長官

第四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
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第四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
香港通常居住連櫝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第四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擧或協
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况和循序
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
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
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
次。

第四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
職守。
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
財產,記錄在案。

第四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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