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Basic Law of Hong Kong (Chinese).djvu/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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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
他法律;
(三)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决算報
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四)决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
(五)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
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
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
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八)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
令;
(九)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
其他事務;
(十)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十一)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决定政府官員或
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
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十二)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罸;
(十三)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第四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爲立法會通過的
法案不符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
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
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佈或按本法第五十條的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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