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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
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
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
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第五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如拒絕批准政府提出的
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如果由於立法
會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撥款,行政長官可在選出新的立法會前的
一段時期內,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

第五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必須辭職:
(一)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二)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
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
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
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第五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
時,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
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
生新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缺位期間的職務代理,依照上款規定
辦理。

第五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决策
的機搆。

第五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
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
行政長官决定。行政會議成員的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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