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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
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行政長官認爲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會議。

第五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
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
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
制裁和緊急情况下採取的措施除外。
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
記錄在案。

第五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對
行政長官負責。

第五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對行
政長官負責。



第二節行政機關

第五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
關。

第六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
政長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設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
處、署。

第六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常居住
連續滿十五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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