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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CADAL02017155 明實錄:明穆宗實錄(一).djvu/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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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各處採芝,遵奉 遺詔,悉皆停外,其南京蘇杭織造內臣,詔 書到日,俱即回京。各衙門解與錢糧,着南京工部工科、浙江巡 按御史查照,造完段匹,扣算該銀若干,將段匹具奏。起解剩下 銀兩,俱送戶部,接濟邊用,造冊奏繳。已派未納者,行令征完,準 作下年工部料價,卻於下年派數內減除,以甦民困。其因絨葛、 珠寶、香蠟、金芝、磁器項,所派錢糧已徵在官者,截數起解,戶部 未徵者,亦各徵完,準作下年應解工部料價,減除派數。
一,自嘉 靖四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昧爽以前,官吏軍民人等,有犯 除十惡至死,與詐傳詔旨、交結近侍、通夷失機、強盜人命及 侵盜邊海腹裏倉庫、漕運錢糧,並貪酷枉法、逆黨左道、扇惑人民, 為從營幹鉆刺、指稱誆騙、潛住京師、窺探為姦者俱不赦外,其 餘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罪無大小,咸赦除之。敢有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