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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
一,天下軍民十分窮困,國用雖
詘,豈忍照常徵派?隆慶元年分漕運米,特與改折十分之三,其
餘不分京邊,起存本折,各特免十分之五。該部及各撫按官,仍
設法稽查,使沾實惠。其嘉靖四十三年以前一應戶部錢糧,已
徵在官者截數起解,拖欠者盡數蠲免。如有將已徵捏作未徵,
侵欺盜用,許諸人奏告拿治,不在赦宥之例。四十三年以後,
未完者查開的數,分作三年帶徵,毋容姦頑得遂侵賴,先將分過
帶徵數目具奏。
一,內府各衙門供應錢糧,朕加意節省,用自有
餘,該部務查照弘治年間及嘉靖初年舊額,酌量徵派。其以後
年分加添者,盡行革除,將革過數目奏知,仍造冊送科備照。如
各衙門假以缺少為由,行文加派,及該部阿奉準行者,科道官
即時參奏,治以重罪。
一,內府各監局庫所收段匹、軍器、香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