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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錢糧戶工二部奏差風力、科道官二員,前去吊取文卷備查。
原收若干用過、若干見存、若干約彀幾年支用,造冊奏繳,該部
將以後應派之數,酌量折徵銀兩解部,以濟邊用。
一,嘉靖四十
四年以前,兵部牧馬草場子粒及騎操孳牧寄養等項,馬匹應
追虧欠、倒失、被盜、樁頭等銀,工部羅段、絹麻、鐵魚鰾、翎毛、皮
張、天鵝、觔角、漆料、白榜紙、砍柴、木柴、柴炭、擡柴等銀,及工卯銀,
如有拖欠,盡行蠲免。其已徵在官者,照常起解,若一應人役將
已徵捏作未徵,侵欺盜用,許諸人首告拏治,不在今赦宥之數。
一,犯罪發高墻宗室,除叛逆及內亂、強盜人命不宥外,其情罪
有可矜疑,及身故而遺下妻妾無依者,撫按衙門查明原犯情
由,開具奏請。
一,在京在外見監人犯,除已差官審錄外,三法司
仍將部院錦衣衛,見在輕重各犯,會同審問,如有虧枉,即與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