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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CADAL02017155 明實錄:明穆宗實錄(一).djvu/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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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其先年重刑犯人家屬,有不係原問正律,一時比例流置者, 查理明白,放回原籍,寧家隨住。
一,在京在外緝獲強盜、妖言、奸 細等項,必須贓證的實,不許貪功圖利及聽信無賴戳番之徒 妄拏誣陷,違者治以重罪。其南京法司,止許受理在城及百里 內軍民詞訟,如原告在城而被告在百里外者,不得概行拘提。 若事發,五城俱要送問,不許該城輒擅取招、追收紙贖。內外守 備衙門,除盜賊機密重情拏送法司究問外,其餘人命等項詞 訟,並不許干預。
一,在京在外監追還官入官,給主贓物,除監守 侵盜在倉、在庫、在場銀兩草束,及在倉庫領出解運,並一應收, 掌係官錢糧而侵盜者,俱照舊監追外,其入官贓百兩以上,給 主五十兩以上,若監追二年之上,正身已故,家屬代追,各勘無 家產,堪以變賣者,開具所犯情罪,奏請定奪。若入官給主之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