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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CADAL07009196 孫中山先生傳略.djvu/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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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人民籌備自治,至全縣人口調查淸楚;全縣土地測量完竣;全縣警衛辦理安善;四境之道路修築成功;人民已受四權使用之訓練,能盡國民之義,務誓行革命主義;則該縣成一完全自治之縣,在完全自治之縣內,人民有直接選官,罷官之權,亦有創制法律,複決法律之權。每縣並得選舉國民代表一人,組織國民代表,參預中央政事。(丙)憲政時期:凡一省全數之皆達完全自治者,則該省已到憲政開始時期。全國過半數省分達到憲政開始時期,則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而願布之。憲法頒布之日,卽爲憲政告成之時。在憲政開始時期,中央當設五院,以試行五權之治。五院之序列如下:(一)行政院,(二)立法院,(三)司法院,(四)考試院,(五)監察院。行政院暫分八部:(1)內政部,(2)外交部,(3)軍政部,(4)財政部,(5)農鑛部,(6)工商部,(7)教育部,(8)交通部。

(三) 中央與地方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