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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CADAL07009196 孫中山先生傳略.djvu/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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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爲自治之單位。省立於中央與縣之間,以收聯絡之效。中央與省之權限採均權制度。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歸地方。省長由國民代表會選舉,爲本省自治之監督;至於省內國家行政,則省長受中央之指揮。各縣對於中央政府之擔負,每年由國民代表定之。其限度不得少於歲收百分之十,亦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各縣興辦實業,如本縣資力不足,當由中央政府協助。其所獲純利,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占其半。

(四) 其他事項

各縣土地之價格,應由地主自行呈報政府登記。政府得照價徵稅,亦得照價收買。登記以後,地價若再增高,則其利益應歸公家。至於公地之生產,山林川澤之息,礦產水力之利,皆爲地方政府所有,用以經營地方人民之事業。所有育幼、養老、濟貧、救災、醫病、與夫種種公共之需,亦歸公家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