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CADAL11101583 汪精衛先生抗戰言論集.djv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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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重重煎迫,就應辦的事件來說,不但訓政時期不能結束,卽軍政時期亦猶有需要。而就歲月來說,則已將十年了,加以國難如此嚴重,救亡圖存,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不能因應辦的事件尙未完成,而遷延歲月,所以五全大會議决,於去年召集國民大會,憲法草案亦同時制定,其後因事延期,三中全會復决議於今年內召集國民大會,並規定此次國民大會之職權,爲制定憲法及决定憲法施行日期。這些都是已經决定了的,至於國民大會召集前後,還有種種問題,舉一個例子說:此次國民大會職權,旣在制定憲法,是否只對於政府所提出之憲法草案,全部加以可决或否决呢?抑是對於憲法草案中各條文,加以修正或補充呢?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再舉個例來說:制定憲法之後,其施行日期,應該如何决定,是否已經制定便立卽施行呢?抑制定之後,施行之前,尙須有一過渡時期呢?抑先施行其中某一部份,而其他部份尙留以有待呢?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其他間題,不遑枚舉,各位如就此種問題,發揮高見,是兄弟等所極願聞敎的!


建設三民主義共和國


還有一椿關於政治的重要事情。各位先生度必也同樣關懷的。兄弟等聞得有人說道,憲法草案第一條,旣然有中華民國爲三民主義共和國之規定,則第十六條「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之規定,便沒育用處了。因爲集會結社,必然包含政治性質的集會結社,如果標明三民主義共和國,則凡政治性質之集會結社,對于三民主義有異義的,必無從存在了。那麼所謂集會結社之自由,不是成爲空話了嗎?兄弟等對于這個疑問,想分兩層解答:其一,制定憲法及决定憲法施行□期之權,旣屬于此次的國民大會,則對于憲法草案提出硏究,直接間接以反映于國民大會,是人人都有此自由的,兄弟等于此,想靜聽各位先生的高見。其二,若照兄弟等個人的見解,將來憲法施行之後,對于政治性質之集會結社,其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