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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装有动力制动的机车在使用动力制动调速过程中发生紧急制动或需紧急制动时,司机应保持机车动力制动,同时立即用单阀缓解机车制动缸压力至150kPa以下(设有自动控制装置的机车可不进行单阀缓解操作)。
第三十六条 列车或单机停留时,不准停止柴油机、劈相机及空气压缩机的工作,并保持制动状态。
- 进站停车时,应注意车站接车人员的手信号。
- 货物列车应保压停车,直至发车前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开放或接到车站准备开车的通知后,方能缓解列车制动。
- 夜间等会列车时,应将机车头灯灯光减弱或熄灭。
- 中间站停车,有条件时应对机车主要部件进行检查。
- 机车乘务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机车。
第三十七条 内燃、电力机车在附挂运行中,换向器的方向应与列车运行方向相同,主接触器在断开位。禁止进行电气动作试验。
第三十八条 机车各安全保护装置和监督、计量器具不得盲目切(拆)除及任意调整其动作参数。内燃、电力机车各保护电器(油压、水温、接地、过流、柴油机超速、超压等保护装置)动作后,在未判明原因前,不得强迫启动柴油机及切除各保护装置。机车保护装置切除后,应密切注视机车各仪表的显示,加强机械间的巡视。
第三十九条 运行中,应随时注意机车各仪表的显示。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