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Criminal Verdict of Chiang Meng Hin and Sou Ka Hou.pdf/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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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時間身處有關地點,但否認被指控的非法集會及不服從警方所發出的告誡的犯罪事實,講述了案件發生的具體經過及情況,所聲明的內容與第一嫌犯所述的涉及其知悉的部份大致相同或相約,並補充指出是次的遊行集會於案發日的一週前已規劃,其沒有親眼看見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先後以書面方式通知第一嫌犯的兩封分別關於遊行及於西望洋花園的公共地方集會的回覆公函,及治安警察局向第一嫌犯通知遊行路線安排的聲明書,但其知悉該等通知內容;而當有關遊行隊伍途經南灣湖景大馬路近「栢湖公共停車場」入口處時,警方要求遊行隊伍由南灣湖景大馬路的車道改至人行道行進,但由於遊行隊伍人數眾多(在水坑尾人行天橋上目測估計,當時高峰時期應有約三千三百多人),其個人評估遊行隊伍轉往人行道行進並不適合,故才要求警方“開路”讓彼等的遊行隊伍可在車行道行進,但經與警方傾談交涉及經警方解釋勸喻後,彼等的遊行隊伍最終也是按警方指示改回至人行道繼續前進。該嫌犯亦表示在進行是次遊行集會前,彼等已打算會在遊行結束後遞信並會按一般做法交到政府總部,然而,在白帳篷位置集會期間,其想到過往遞交予政府總部的信件往往是“石沉大海”,故其本人在想法上有所更改,個人臨時決定到特首官邸(“禮賓府”)遞交請願信,但沒打算到西望洋花園集會,因此,在宣告是次集會結束前後,其便向在場人士分享其本人會在集會結束後前往西望洋山特首官邸遞交傳單及請願信,希望在場人士可以自己認為可行及合適的方式分別及各自向特首表達他們的訴求,有提及其中一個選擇為可將有關傳單或信件交去特首官邸,但其認為這不是“呼籲”、“鼓動”或“煽動”,沒有特別希望或不希望該等在場人士跟隨自己的方式,當時其有向警員講述會去特首官邸遞信,而警員則建議彼等去回政府總部遞信。

第二嫌犯續補充指出,其與第一嫌犯等人士到達衣灣斜巷與聖珊澤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