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Criminal Verdict of Chiang Meng Hin and Sou Ka Hou.pdf/19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該警長續表示,當遊行隊伍行至「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俗稱“白帳篷”)時,有關遊行隊伍停下來進行集會,兩名嫌犯及其他參與者透過擴音器輪流向在場人士發表訴求演說,改變了遊行原定的遊行路線、終點及集會地點,期間,兩名嫌犯呼籲在場集會人士於集會結束後前往西望洋山特首官邸遞信,之後其本人就被上級要求前往西望洋山(故其聽不到兩名嫌犯向在場人士表示各人可決定是否前往特首官邸﹝“禮賓府”﹞的部份,在集會結束前其已離開白帳篷位置),當時其沒有收到上級正式通知的消息指兩名嫌犯確實會去特首官邸遞信的預告;其後,兩名嫌犯帶領「新澳門學社」的社員及約五十多名市民步行至衣灣斜巷,當時特警人員已在通往特首官邸的聖珊澤馬路設置臨時封鎖區,而第一嫌犯在第二嫌犯陪同在旁下上前向特警人員說要前往特首官邸遞交請願信及表達訴求,當時特警人員已向兩名嫌犯解釋特首官邸不接受請願信及信件,如需遞交則可前往政府總部,且警方願意作出相關安排,但兩名嫌犯不接受有關解釋及仍堅持要往特首官邸遞信;之後,兩名嫌犯與有關集會人士便步行至旁邊的竹仔室斜巷與聖珊澤馬路交界處(簡稱“第一點位置”)停留及聚集數分鐘,兩名嫌犯向在場人士(約有十多人)及記者發表議題及彼等的訴求;由於其認為兩名嫌犯及該等在場聚集人士對現場交通狀況造成影響(他們不僅占據了人行道,也有部份人士占據了車行道,妨礙車輛正常通行,有車輛受影響,但說不出多少輛),且彼等在現場停留及聚集以發表訴求但又沒有依法作出預告已屬非法集會,故其便透過揚聲器至少一至兩次向兩名嫌犯及有關集會人士作出警告(“由於你們的行為已等同非法集會,故必須立即離開,否則將觸犯加重違令罪”);經警告後,兩名嫌犯及有關集會人士也有移步離開該位置,但彼等移步至西望洋馬路的西望洋花園對開位置(簡稱“第二點位置”)再停留並繼續非法集會和示威,兩名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