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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傳單以紙飛機形式擲進禮賓府內,在第三點位置實行了有關擲紙飛機的行為),兩名嫌犯的主觀意志由始至終都是同一個,且行為上也是一致及連貫的。

因此,在這情況下,如上述在第一點位置開始的集會情況一樣,按照本案的有關錄影片段,有關警長在第三點位置再次透過揚聲器多次清晰地向當時正在聚集的兩名嫌犯及其他集會遊行人士作出了警告。儘管該段警告的具體表述先後為:「以下係警方的通知/警告,現場市民必須立即離開,否則觸犯加重違令罪」及「以下係警方的最後通知,現場市民必須立即離開,否則觸犯加重違令罪」,在內容上與在第一點位置所作的警告的表述稍有不同,然而,本法院認為,這並不會妨礙該警告或告誡所可產生的應有效果。因為該段該警告或告誡明顯與在第一點位置所作的警告互相帶有連貫性,且都是針對當時具相同目的及帶有連貫性地在該三點位置聚集的兩名嫌犯及其他集會遊行人士作出的,警方明顯就是希望透過有關警告讓兩名嫌犯等人士不再繼續有關沒有依法預告及已妨礙現場行人及車輛通行的非法集會及聚集,作出解散及離開有關西望洋山特首官邸附近的範圍。

按照當時的實際情況及常人的理解和邏輯,清楚聽到警方警告的兩名嫌犯明顯也清楚理解有關警告內容和要求,且都是向彼等作出的,但兩名嫌犯當時在聽到警方多次警告後仍拒絕立即解散及離開,仍停留及聚集在該三點位置繼續發表訴求,且為了達到彼等要最近距離將訴求表達給特首的最初及最終目的,更聯同在場非法集會人士一起繼續將載有有關訴求的傳單摺成紙飛機並擲進特首官邸內,第一嫌犯還將載有訴求的一個紙牌放在特首官邸外牆上,這再次及明顯體現了兩名嫌犯在整個非法集會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