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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官邸後方)(簡稱“第三點位置”) 繼續聚集,兩名嫌犯連同乙還鼓動其他在場人士將載有訴求的傳單摺疊成紙飛機或已摺成紙飛機的傳單擲進特首官邸內(即使有關錄影片段顯示兩名嫌犯與部份在場的集會人士在第一點位置停留聚集時早已開始將有關訴求傳單摺成紙飛機亦然),而該等集會人士亦作出相應動作上的和應,跟隨兩名嫌犯將該等傳單擲進特首官邸內[1]

本法院認為,毫無疑問,兩名嫌犯及在場有關集會人士作出上述一連串行為的目的就是為了透過彼等至少當時已達成共識的方式向特首表達上指的訴求,故彼等在該等非常相近的範圍內(西望洋山的第一點、第二點及第三點位置)的聚集確實已符合我們上述所分析的集會的定義。同時,明顯地,兩名嫌犯又是沒有對有關集會(即使臨時性質亦然)按照第2/93/M號法律的規定依法作出預告。而且,即使兩名嫌犯及有關人士從第一點位置移步至第二點位置甚至第三點位置存在一個過程或時間上及地點上的相隔,表面上看兩名嫌犯等人好像已服從了警長甲所發出的告誡似的,然而,實際上,該三個聚集點均非常相近,都是西望洋山特首官邸旁的街道或交界處,當時都是與警方所設置的臨時封鎖區上下兩邊相隔較近的位置,第一點位置與第二及三點位置僅是一條短街道之隔,而兩名嫌犯等人在該三個聚集點的聚集目的由始至終都是一致的,均是為了表達相同訴求,同時,兩名嫌犯在有關集會或聚集地為着有關目的也作出了相應的主要行為,向在場人士及記者發表他們的訴求,客觀行為上根本也沒有分別(在第二點接近第三點位置的階段更開始鼓動其他在場人士將載有訴

  1. 如上所述,特首官邸是特首休息及接待賓客的地方,就正如各人的家一樣,試想想,難道任何人(即使是針對你我表達訴求的集會或示威者)都可以或應該將紙張或紙飛機任意擲進你我家中的露台?!這顯然是有問題及不應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