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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透過揚聲器數次清晣地向嫌犯蘇嘉豪、嫌犯鄭明軒等集會遊行人士作出以下警告:「由於你們之行為已等同非法集會,故必須立即離開,否則將會觸犯加重違令罪」。

雖然嫌犯蘇嘉豪、嫌犯鄭明軒清楚聽到警方依法作出之上述警告,亦清楚理解上述警告之內容,但拒絕離開,並聯同在場非法集會人士一起將紙飛機擲進禮賓府,嫌犯鄭明軒還將載有訴求之一個紙牌放在禮賓府外牆上(參見偵查卷宗第103至114頁之觀看影碟筆錄,在此視為完全轉錄)。上述被擲進禮賓府的紙飛機共有十四隻,現正連同由嫌犯鄭明軒放在禮賓府外且載有訴求之一個紙牌被扣押在案(參見偵查卷宗第10至13頁之扣押筆錄,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嫌犯等人的非法集會一直延續到同日晚上約7時5分,才陸續沿竹仔室斜巷及衣灣斜巷離開西望洋山區域。嫌犯鄭明軒及嫌犯蘇嘉豪均是在自願、自由及有意識的狀態下,故意違反澳門警察當局按照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依規則通知及發出,且已作出相應告誡之正當命令。兩名嫌犯均清楚知道其行為違法,會受相應之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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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此,檢察院對兩名嫌犯鄭明軒蘇嘉豪提出控訴,指控兩名嫌犯 各為直接正犯及以既遂方式觸犯:

-《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結合經第16/2008號法律修改之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第14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違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