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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為人是否知悉有關集會或示威並非依法進行;

3)在知悉了有關集會或示威並非依法進行後,行為人是否仍故意(繼續)舉行及參與,沒有立即離開集會或示威地點或聚集地。

在本案中,根據已審理查明的事實,第一嫌犯鄭明軒及第二嫌犯蘇嘉豪均清楚知道民政總署已依法限制彼等所預告的集會遊行活動不可在西望洋花園的公共地方進行,亦清楚知道在該處遊行集會違反經第16/2008號法律修改的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的規定,也清楚知道對需使用公共道路、公眾場所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必須依法預告才可進行遊行集會(否則屬違法)[1],且在同時清楚知悉特首官邸(“禮賓府”)不接受請願及信件的情況下,仍帶同約十多至三十多名的其他遊行人士(包括乙、丙、丁等)先後步行至特首官邸附近的竹仔室斜巷與聖珊澤馬路交界處、西望洋馬路的西望洋花園對開位置及西望洋馬路與聖珊澤馬路交界處的公共道路及地方停留並進行非法集會(有關集會未依法作預告,且妨礙現場的行人及車輛通行),並再次向在場人士及記者發表他們的訴求,更在第三點位置鼓動在場非法集會人士將載有訴求的傳單的紙飛機擲進特首官邸內,即使警方已先後在第一點位置及第三點位置多次依規則對他們作出通知及警告,告誡他們的行為已屬於非法集會並要求他們離開[2],否則觸犯加重違令罪,且他們也清楚警方的告誡內容,然而,兩名嫌犯仍堅持己見,故意不理會警方的警告,拒絕離開非法集會及示威地點,繼續作出有關非法集會及示威的行為,更在最後聯同在場非法集會的人士一起將有關紙飛機擲進特首官邸,第一嫌犯還將載有訴求的一個紙牌放在該官邸的外牆上。

  1. 經第16/2008號法律修改的第2/93/M號法律第5條結合第2條的規定。
  2. 經第16/2008號法律修改的第2/93/M號法律第11條第1款b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