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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卷宗內的扣押光碟充公予本特別行政區,並將之適時附卷。

鑒於卷宗內的扣押紙飛機及紙牌屬於非法集會及示威罪的犯罪工具,原則上應將之充公予本特別行政區,但由於涉及下述開立證明書的措施,故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將有關扣押物連同有關證明書送交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以便在有關偵查卷宗中作適當處理,但不妨礙有關偵查卷宗無須有關扣押物時,將之交回本卷宗以作銷毁。

立即將判決通知立法會以作適當處理,待判決確定後,再另行告知有關判決確定日期。

鑒於本案有不少跡象顯示乙、丁、丙、“甲戊”,及有跡象顯示其他可透過錄影片段識別的人士(包括“甲丁”、甲甲、甲丙等)涉嫌觸犯經第16/2008號法律修改的第2/93/M號法律第14條第1款所規定,結合《刑法典》第 312 條第 2 款所處罰的一項非法集會及示威罪,因此,待判決確定後,將整個卷宗開立證明書連同卷宗內的所有扣押光碟副本送交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以便針對該等人士開立偵查卷宗以作適當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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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令登錄及存放,並將本判決通知相關人士。

倘若不服本判決,可於宣判後二十日的法定期間內透過委託辯護人或指派辯護人,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狀交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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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5 月 29 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