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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街、約翰四世大馬路、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區華利前地、南灣湖景大馬路,終點為立法會前地。

上述集會遊行路線已依法告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並由治安警察局核准。

在本次集會遊行前,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先後以書面形式通知上述集會遊行活動的發起人之一,即「新澳門學社」理事長鄭明軒(第一嫌犯)以下事項:“…謹請 貴會在進行集會遊行活動時,除須遵守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的規定,依法進行遊行活動外,亦須配合治安警察局作出倘有的措施”以及“由於西望洋花園的公共地方現正進行維護工程,擬舉行集會活動將限制向公眾開放,基於公共安全及維持公共秩序的考慮,根據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第三條及第七條規定,不容許 閣下在西望洋花園的公共地方進行集會活動”(參見偵查卷宗第24頁及第26頁背面之民政總署公函複印本,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治安警察局亦在2016年5月10日將核准該次集會遊行的批示和路線圖以聲明書形式通知了「新澳門學社」,第一嫌犯鄭明軒作為「新澳門學社」代表及本次集會遊行發起人之一,在聲明書上簽署。該聲明書載明:

“收訖由澳門治安警察局代表給予是次遊行集會活動作出之遊行路線安排和路線圖,及經治安警察局代表解釋是次遊行路線後,知悉有關批示和路線圖內容”(參見偵查卷宗第28頁至第29頁之治安警察局批示和聲明書,在此視為完全轉錄)。為了維持上述集會遊行活動的秩序,治安警察局當時派遣警務人員沿上述路線執勤,其中包括警長甲負責自南灣湖景大馬路路段開始參與執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