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Criminal Verdict of Ho Chio Meng.pdf/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合議庭裁判

一.案件概述

1.起訴批示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刑事起訴法官對以下嫌犯提出起訴:

何超明,男,已婚,19XX年X月XX日生於澳門,父親為XXX,母親為XXX,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為XXXXXXX(X),獲定期委任為刑事法律制度研究委員會主任,於下列事實發生之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被羈押前居住於澳門[地址(1)](聯絡電話:XXXXXXXX或XXXXXXXX或XXXXXXXX或XXXXXXX(X);現被羈押於澳門監獄。

起訴事實詳見於主卷第9776頁至第10335頁的起訴批示及第10342頁及第10343頁的更正批示,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基於該等事實,刑事起訴法官起訴何超明(以下稱為被告):

- 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9項《刑法典》第340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上之侵占罪; - 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1項《刑法典》第34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上之侵占使用罪; - 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觸犯19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 - 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69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 - 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1項《刑法典》第319條所規定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