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Criminal Verdict of Ho Chio Meng.pdf/1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2007年8月31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294494。(見主卷第27冊第6927頁)

-2007年9月25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294495。(見主卷第27冊第6928頁)

-2007年10月26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294496。(見主卷第27冊第6929頁)

-2007年12月4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294497。(見主卷第27冊第6930頁)

-2007年12月21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294498。(見主卷第27冊第6931頁)

49.

黎建恩先後從檢察院司庫手上接收上述“特別專項撥款”之現款後,就分別全數親手交給被告何超明。

50.

被告何超明先後從黎建恩處收下上述金額總數為澳門幣60萬元的“特別專項撥款”之現款,且無提交任何收據證明,亦未依法將有關支出記錄送交行政長官審批。

51.

於2008年初,被告何超明擬將當年度的“特別專項撥款”的金額據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