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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期間,被告何超明指使黎建恩每月固定地以機密為由,向司庫申領“特別專項撥款”金額,總數達澳門幣60萬元:(見主卷第26冊第 6643頁至第6646頁)

-2007年1月31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294487。(見主卷第27冊第6920頁)

-2007年3月1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294488。(見主卷第27冊第6921頁)

-2007年4月3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294488。(見主卷第27冊第6922頁)

-2007年4月24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294489。(見主卷第27冊第6923頁)

-2007年5月29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294490。(見主卷第27冊第6924頁)

-2007年6月22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294490。(見主卷第27冊第6925頁)

-2007年7月31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294490。(見主卷第27冊第692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