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Criminal Verdict of Ho Chio Meng.pdf/1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2006年12月21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294486。(見主卷第27冊第6919頁)

42.

黎建恩先後從檢察院司庫手上接收上述“特別專項撥款”之現款後,就分別全數親手交給被告何超明。

43.

被告何超明先後從黎建恩處取去上述金額總數為澳門幣 60 萬元的“特別專項撥款”之現款,且無提交任何收據證明,亦未依法將有關支出記錄送交行政長官審批。

44.

2007年3月30日,被告何超明簽名確認上述支出。(見主卷第25冊第6380頁)

45.

2007年至2013年期間,檢察長辦公室每年獲得上述“特別專項撥款”的金額為澳門幣60萬元,經濟分類編號為05-04-00-00-10。(見主卷第26冊第6643頁至第6672頁)

46.

於2007年初,被告何超明擬將當年度的“特別專項撥款”的金額據為己有。

47.

為達到其目的及避免被發現,被告何超明決定指使下屬黎建恩以機密為由,分多次向司庫申領上述“特別專項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