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Criminal Verdict of Ho Chio Meng.pdf/9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2006年5月2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294478。(見主卷第27冊第6909頁)

-2006年5月18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294479。(見主卷第27冊第6910頁)

-2006年6月30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294480。(見主卷第27冊第6913頁)

-2006年8月7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294481。(見主卷第27冊第6914頁)

-2006年8月31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294482。(見主卷第27冊第6915頁)

-2006年9月25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294483。(見主卷第27冊第6916頁)

-2006年11月20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294484。(見主卷第27冊第6917頁)

-2006年11月29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294485。(見主卷第27冊第69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