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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至少從2006年之前開始,被告何超明擬將檢察長辦公室每年得以“特別專項撥款”的名義(經濟分類編號為05-04-00-00-20)而支出的現款據為己有。

11.

為達到其目的及避免被發現,被告何超明決定指使下屬黎建恩以機密為由,分多次向司庫申領上述“特別專項撥款”。

38.

2006 年,檢察長辦公室財政預算中列支的上述第 4 點所指的“特別專項撥款”的金額為澳門幣60萬元,經濟分類編號為05-04-00-00-20。

39.

於 2006 年初,被告何超明擬將上述“特別專項撥款”的金額據為己有。

40.

為達到其目的及避免被發現,被告何超明決定指使下屬黎建恩以機密為由,分多次向司庫申領上述“特別專項撥款”。

41.

2006 年期間,被告何超明指使黎建恩以機密為由,向司庫申領“特別專項撥款”,金額總數達澳門幣60萬元,首次申領澳門幣15萬元,憑證編號為0354,之後每次申請澳門幣5萬元,憑證編號為0496、0617、0827、1057、1151、1314、1641、1671及1845:(見主卷第 26冊第 6638 頁至第 6642 頁)

-2006年4月3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1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294477;(見主卷第27冊第690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