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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被告何超明先後從黎建恩處收下上述金額總數為澳門幣 80 萬元的“特別專項撥款”之現款,且無提交任何收據證明,亦未依法將有關支出記錄送交行政長官審批。

87.

2014年11月份,在被告何超明的指示下,黎建恩要求曾擔任司庫的李凱旋、梁麗霞及萬曉宇交出所有涉及“特別專項撥款”的存檔文件,包括由黎建恩作出並載有被告何超明簽名批准的申領紙、支付憑單副本、黎建恩簽收款項憑單及支票副本,並將之全部銷毀。

88.

被告何超明以機密為掩飾及借口,並且利用法律賦予作為檢察長因調查工作的特別需要而毋須辦理其他任何手續就作出有關開支之權限及便利,將2006年至2014年檢察長辦公室因其獨立的財政制度而有權動用的“特別專項撥款”的公帑合共澳門幣5,600,000.00元全數據為己有。

***
89.

至少自2004年之前開始,被告何超明跟非本澳居民王顯娣認識後,兩人關係漸趨密切;2010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何超明更將其兄長何超信名下的物業—位於澳門 [地址(2)]之單位提供予王顯娣使用。(見主卷第2冊第298頁至第302頁;附件1.2第445背面;附件1.3第448頁至第455頁;附件4.1第872頁至第875頁;附件43.6第1467頁;主卷第28冊第7435頁至第7454頁及附件8.1至8.6)

90.

王顯娣(Wang XianDi),女,於19XX年XX月XX日出生,持中國居民身份證第XXXXXXXXXXXXXXXXXX號,曾於2005年5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