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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見主卷第1冊第141頁及第260頁)
114.
同日,按被告何超明的指示,黎建恩在上述建議書中作出批准批示。(見主卷第1冊第141頁及第260頁)
115.
此外,按被告何超明要求,黎建恩以王顯娣身份及工作性質屬機密為由而向人事財政廳下達指令,涉及王顯娣的一切文件,包括個人檔案、出勤、休假、薪酬等事宜均必須以機密方式處理並經黎建恩知悉及同意,然後交周友清或陳家輝負責處理。
116.
為著隱瞞聘用王顯娣的事實,被告何超明利用其作為檢察長的固有職權,指示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以有違一般公務員以銀行轉帳發放工資的正常方式,來向王顯娣支付薪酬及津貼等款項。
117.
在2010年7月10日至2011年12月期間,王顯娣按月收取由檢察長辦公室例外地僅以“XW”作為代號,先以銀行轉帳、後以支票方式支付金錢合共澳門幣1,185,175.00元:
- 2010年7月份連補發6月份之薪酬、特別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90,500.00元。(見主卷第1冊第4頁及第261頁背面;附件6第34頁至第37頁)
- 2010年8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4,100.00。(見主卷第1冊第4頁及第261頁背面;附件6第38頁至第41頁)
- 2010年9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4,100.00元。(見主卷第1冊第4頁及第261頁背面;附件6第42頁至第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