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Criminal Verdict of Ho Chio Meng.pdf/3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108.

2010年4月22日,在被告何超明的指示及要求下,黎建恩製作第001/GP/Inf/2010號建議書,建議以專業外地僱員方式聘用王顯娣為檢察長辦公室全職工作人員。(見主卷第1冊第160頁至第161頁)

109.

翌日(即2010年4月23日),被告何超明作出批准批示;同日,在被告何超明的指示及要求下,黎建恩致函人力資源辦公室申請輸入外地僱員王顯娣。(見主卷第1冊第159頁至第161頁、第169頁至第170頁)

110.

2010年4月27日,人力資源辦公室以第10221/IMO/GRH/2010號批示作出批准。(見主卷第1冊第152頁至第153頁)

111.

2010 年 4 月 28 日,按被告何超明的指示,黎建恩指示人事財政廳與王顯娣簽訂為期 2 年的個人勞動合同,聘請王顯娣為檢察長辦公室全職工作人員,每月報酬包括相等於公職薪俸900點薪酬及澳門幣1,000.00元的住宿津貼。(見主卷第1冊第128頁至第172頁)

112.

同日,黎建恩致函向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請求協助辦理王顯娣的往來港澳通行證之工作簽註;然而,王顯娣於2010年6月10日才能成功獲得有關逗留工作許可。(見主卷第1冊第151頁及第141頁)

113.

在王顯娣取得留澳工作許可當天,按被告何超明的指示,黎建恩再次指示人事財政廳製作第038/DGPF/INF/2010號報告,建議早於2010年4月28日跟王顯娣簽署的個人勞動合同由2010年6月11日起方生